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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中致不锈钢制品厂)

  1. 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曾经在第一时间看到过此报道,只知道是超市员工,因与顾客产生纠纷,持刀致2死7伤。

田某是一个卖肉专柜的营销员,所以,手中刀具不断,力气又大;此人性情暴躁,人高马大。多数卖肉的之前都是屠户出身,对操刀杀生司空见惯。这种人心狠手辣,出于职业习惯,总觉得握有生杀大权。一旦言语不和,刀棍相向是很平常的事情。

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中致不锈钢制品厂)-图1

做买卖与人争吵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无非就是争个面红耳赤;真正动手的人少之又少,因为做买卖讲究和气生财。再者,顾客是上帝,没有顾客我们的买卖就无法生存,只能关门大吉――黄摊子。

警方已发出通报,群众发现线索应及时上报当地警方,且勿正面冲突,以免造成更大伤害。

田某某这种人,做事不计后果,一意孤行。一旦失去理智,见血眼红,不分青红皂白,连前来制止的顾客都不放在眼里。这种人罪大恶极之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见意警方对此人不可手软,一旦发现立即处决――就地正法。

前天,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为卖肉的事情与顾客发生冲突,竟然持刀当场砍死一人,后来又在追赶中致无辜群众1死7伤,那么到底为何会发生如此悲剧呢?

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中致不锈钢制品厂)-图2

7月14日,沈阳市大东区某生鲜市场发生一起惨案,伤人者是生鲜超市员工61岁的田某某,他之前是热电厂一名退休工人,平时不太爱说话,一般人问他肉价情况,平时也不会去搭理。

7月14日早上九点多,一个五十多岁的女人吴某某因为肉的肥廋比例与吴某发生争执,可能该女士言辞太过激烈了些,骂了十多分钟就准备离开,谁知田某某拿起刀就冲上去猛砍,吴某某眼看就不行了,超市老板娘忙上去拉住田某某,劝他不要再作恶了,但田某某反手一刀也把老板娘砍倒了,然后第三个、第四个超市员工上前拦住他,也被田某某一刀砍刀,然后田某某从超市出来逃跑的过程中又砍倒了多人,总共是2死7伤。

那么田某某为何会做出如此过激的违法行为呢?

田某某过激的性格。田某某平时的性子就比较安静,平常不爱说话,但他是那种自控力缺乏和易怒的心态,早在三年前,他在坐公交车的时候就和一男子发生了矛盾,怒火中用携带的不锈钢水壶将该男子面部打伤致伤害二级,被判了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所以可以看出田某某的性格极易受外界刺激,做出过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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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无视人命的行为。田某某与吴某某发生矛盾纠纷,按道理来说是也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断不会牵扯到其他人,但是田某某在怒火中无视人命,竟然持刀对其他人大开杀戒,这已经不是法律意识的淡薄的原因了,而是打心里无视人命,侵犯了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据目前得来的最新消息,7月14日18时左右,在浑南区白塔镇大羊安村附近区域一污水井内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尸体,警方断定田某某是自杀死亡。所以任何一个人在生活中一定要懂法、守法,不然就容易害人害己。

80%的认为行凶之人田某肯定是十恶不赦,天理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有时候恶心的顾客也是死有余辜。

事情经过:2021年7月14日9时50分,沈阳市大东区某生鲜超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持刀将吴某某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在逃跑过程中先后将8名群众扎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7月15日警方在污水井内发现嫌疑人田某某的尸体。

从警方通报来看,田某某持刀行凶先后将8人刺伤。我想这些信息需要值得关注:

1.田某某平时表现如何,是不是十恶不赦之人。田某某已经年过60岁等于是一辈子过去一大半了,此人平时为人如何,性格怎么样,是不是喜欢挑事闹事?

2.双方矛盾的经过。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两个巴掌才能呱唧呱唧,能让田某某持刀将对方杀死,那么这个矛盾冲突是多么的激烈,如果田某某平时就是好斗之人,那还情有可原,但如果田某不是挑事之人,那么吴某某就是导火索了,有时候成年人的奔溃可能就在一瞬间,活了大半辈子的人突然失去了向往,那么对方有多恶心也是不得而知了。

3.被伤之人的治疗费用那里出?根据医疗费用的报销制度,有行凶之人,很多医药费是需要行凶人出的,但是该案中行凶之人已经畏罪死亡。希望在关注死者的时候也要关注生者。

最后,忍一步海阔天高,冲动一下可能悔恨终身,也有可能连悔恨机会也没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多逃亡一天,群众就多一分危险,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受一分罪,公安机关多一天的压力。

从法律层面上看,这个案子的刑事部分相对比较容易。但民事部分还有不少程序。

那么多伤亡的被害人需要向谁提出民事赔偿?

犯罪嫌疑人大概率是被判死刑,除非被鉴定精神上有疾病。

犯罪嫌疑人作为民事赔偿的主体怕是指望不上了,那么被害人可不可向生鲜超市提出民事赔偿呢?

答:是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就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后争论的焦点为,生鲜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未来需在研究的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揭阳市中致不锈钢制品厂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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