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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新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1. 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呃其实这样的事件呢真的是很让人痛心疾首,但是我们在痛心之余,还是要反思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恶劣的事件 。我们说一个巴掌拍不响,那么双方肯定都有过错 ,因为只有矛盾被激化之后,才可能发生这样极端的事件 。因为嫌犯还没落网,所以事件的起因还没有搞清楚 ,但是我们可以想象双方在矛盾激化之前,一定是先产生了一些言语上的不愉快,进而言语的冲突,进而肢体的冲突。进而极端的事件发生 。所以当我们与他人发生不愉快的时候,就不要把这种矛盾升级 。那么尤其在一个市场里,你要去买人家东西 ,双方可能在对于商品的价格进行一些讨价还价,也可能呢就这个商品啊进行一些褒贬 ,这都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我们刨除一些非正常的,一些敏感刺激 ,因为那是相对方无法预知的信息,所以当我们发现对方的态度不太友善。我们就应该及时阻断这种矛盾的升级 。那就是我看你这个做生人,你不是和气生财,而是特别较真儿,甚至于说嗯有这种暴力倾向,那我就不和你做这个生意,我转身就走了而已,而不是说觉得呃我的气场比他更强大啊,你不相信我比你更不讲理,那样的话肯定会导致暴力的升级 。所以关键就是我们要怀着一颗平常心 ,你和平常心是遵纪守法的平常心 ,而不是怀着那种自信,自负,舍我其谁。不要这种心态 ,另外,及时止损,当我们受到言语挑衅,我们不要想着去回击他,我们直接止损,ok,我转身就走 。尽量将这种矛盾扼杀在摇篮里,而不要去扩大,去升级 。

七月十四日,沈阳一超市员工田某某与顾客吴某某在卖肉过程中因发生口角,导致发生了两死七伤的惨痛血案,令人震惊,也让人痛心。

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新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图1

从报道看,有三个方面的信息值得关注。

第一,一般而言,交易过程中发生口角是农贸市场或超市常发生的事。但发生口角纷争一般都是动嘴不动手的争吵,双方至多争得面红耳赤,打口水仗,出手伤人行凶之事很少发生。其中这里有个问题值得关注,超市有没有维持治安秩序的保安人员或协调纠纷的人员?田某某与吳某某争吵了多长时间?这段时间里这些人到哪里去了?

第二,田某某持刀杀死吴某某是因口角之争而引起,尚可认为情急之下怒火攻心而产生的杀人动机,但田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再伤害八个无辜群众,实在是丧心病狂,罪大恶极,罪无可恕,更是难以理喻。其中,田某某是不是曾有过精神病史?或者是精神病患者?

第三,此件故意伤害案,导致两死七伤,这样的恶性大案,在刑事责任方面其实已无过多的分析必要。但民事责任方面,田某某有多少的承担能力已成为本案最关心的问题,田某某作为超市职工,且案件发生于超市,超市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连带责任,应是本案予以关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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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多逃亡一天,群众就多一分危险,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受一分罪,公安机关多一天的压力。

从法律层面上看,这个案子的刑事部分相对比较容易。但民事部分还有不少程序。

那么多伤亡的被害人需要向谁提出民事赔偿?

犯罪嫌疑人大概率是被判死刑,除非被鉴定精神上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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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作为民事赔偿的主体怕是指望不上了,那么被害人可不可向生鲜超市提出民事赔偿呢?

答:是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就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后争论的焦点为,生鲜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未来需在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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